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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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17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吿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爲黃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佈[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器腳踏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1]


         本標字爲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佈[編輯]


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器腳踏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爲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佈[編輯]


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爲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部分摩托車逐漸比照四輪以上汽車行駛。

  1. 原文「禁行機器腳踏車」標字。勘誤表「禁行機車」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