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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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17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禁行机车”标字,用以告示本车道禁止机器脚踏车通行。绘设于路段起点。路段过长时,得于路段中加绘之。
         本标字为黄色变体字。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禁行机器脚踏车”标字,用以告示本车道禁止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通行。绘设于路段起点。路段过长时,得于路段中加绘之。[1]


         本标字为黄色变体字。图例如下: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禁行机器脚踏车”标字,用以告示本车道禁止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机器脚踏车通行。绘设于路段起点。路段过长时,得于路段中加绘之。
         本标字为黄色变体字。图例如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禁行机车”标字,用以告示本车道禁止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通行。绘设于路段起点。路段过长时,得于路段中加绘之。
         本标字为黄色变体字。图例如下: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部分摩托车逐渐比照四轮以上汽车行驶。

  1. 原文“禁行机器脚踏车”标字。勘误表“禁行机车”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