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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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222條至第226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二百二十一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宜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爲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宜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佈[編輯]


第二百二十一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爲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修正少量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