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2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222条至第22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米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宜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端两侧。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必要时宜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米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端两侧。但路形特殊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他适当位置。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必要时得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修正少量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