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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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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9條至第7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條之一
第71條至第73條 

2007年9月17日增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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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十條之一  開亮頭燈標誌「遵30-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開亮頭燈,以利明視前方路況,或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得設於依規定開亮頭燈路段之起點。

        遵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