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之二 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 一、體育館。 二、球場。 三、運動場。 四、公園。 五、露營場。 六、動物園。 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爲遊憩場所者。 本標誌爲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其參考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