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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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七条之二
第87-3条 

2003年9月24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八十七条之二  游憩类别标志,用以指示游憩地点之类别。
         前项游憩类别系指第八十七条之一观光游乐地区以外之左列游憩场所:
       一、体育馆。
       二、球场。
       三、运动场。
       四、公园。
       五、露营场。
       六、动物园。
       七、其他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认定为游憩场所者。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视实际需要设于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标志设置基准及审核要点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订定。其参考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