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外觀
引言
[編輯]中華民國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元首(行憲以來總統,訓政時期國民政府主席)公佈。中華民國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陸時期。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後,中華民國於1949年,國共內戰失守大陸予共產黨,與其法律撤退至臺灣。爾後中華民國法律足以非正式認爲臺灣法律。
本書註解傾向頻繁修正的中華民國法律。有時候過去版本在法律程序仍有重要需求。為簡化閲讀以及維護,未修正條文,包括有立法理由的近年未修正法律,以法律為單位一起組成;而修正條文分別列舉,以便歷史比較。
免責聲明
[編輯]中華民國僅以現代漢語爲國語,作爲官話。在正式法律需求時,仍應以政府公佈之正確文本作準。本書不提供法律諮詢。
著作權資訊
[編輯]臺灣施行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在維基教科書所在的美國,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國版權署依據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認爲其不可以享有版權。
內文
[編輯]本表自立法院法律系統以正體字筆畫排序。
現行法律
[編輯]-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人工生殖法
- 人民團體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 人事管理條例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人體研究法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中華民國刑法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未修正
- 中華民國憲法 局部凍結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 民法第一編總則
- 民法第二編債
- 民法第三編物權
- 民法第五編繼承
- 民法第四編親屬
- 民法債編施行法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 民法總則施行法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 兵役法
- 兵役法施行法
-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未修正
- 助產人員法←助產士法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
- 姓名條例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未修正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未修正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未修正
- 核子損害賠償法
- 氣象法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捕獲法院條例
- 海上捕獲條例
- 海岸巡防法
- 國家公園法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未修正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未修正
- 國籍法
- 赦免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陸海空軍刑法
- 游離輻射防護法 未修正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未修正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發展觀光條例
- 稅捐稽徵法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煙害防制法
- 煙酒稅法
- 煙酒管理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教育法
- 訴願法
- 貿易法
- 遊說法 未修正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運輸事故調查法←飛航事故調查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郵政法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鄉鎮市調解條例←鄉鎮調解條例
- 集會遊行法←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
- 飲用水管理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條例
-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未修正
- 新市鎮開發條例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未修正
- 會計法
- 會計師法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未修正
- 溫泉法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電影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護照條例←出國護照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