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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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0條至第10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零八條
第109條至第11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編輯]

條文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中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中「有期徒刑,拘役」修正為「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