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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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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26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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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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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