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
第3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編輯]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編輯]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編輯]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