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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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