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資助我們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96年12月31日增訂1997年1月22日公佈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1條
添加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1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一條之一
►
第82條
1996年12月31日增訂1997年1月22日公佈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85年立法86年公佈)#第四章 行人
1997年3月1日施行
條文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