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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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一條
第81-1條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