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8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八條
第89條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2011年11月4日刪除11月23日公佈

[編輯]

2012年9月6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係由行政訴訟庭辦理,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