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
外觀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7條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八條 |
► | 第89條 |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2011年11月4日刪除11月23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12年9月6日施行
- 條文 (刪除)
- 理由 一、本條刪除。
- 二、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係由行政訴訟庭辦理,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