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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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法律關係主體[編輯]

主體是權利(權力)和義務的承擔者,即自然人或自然人組織體。

行政主體[編輯]

行政相對人[編輯]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客體[編輯]

客體是主體權利(權力)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抽象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載體。衛生監督法律關係客體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或標的,即聯繫主體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客觀媒介。
在衛生監督法律關係,作為客體的事物通常具備以下特徵:

  • 客觀性,即客觀存在之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也包括不以物質形態存在、但為社會成員普遍承認的利益,如名譽、榮譽等;
  • 可控性,即可被人類控制或利用的客觀存在;
  • 有用性,為主體所需要、對主體有用之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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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編輯]

人身[編輯]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內容[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