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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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编辑]

主体是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承担者,即自然人或自然人组织体。

行政主体[编辑]

行政相对人[编辑]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编辑]

客体是主体权利(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抽象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载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联系主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客观媒介。
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作为客体的事物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 客观性,即客观存在之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等;
  • 可控性,即可被人类控制或利用的客观存在;
  • 有用性,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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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编辑]

人身[编辑]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内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