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eku/五代爭議取碼案/例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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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字首[編輯]

「複合字首」(或稱「特別字首」)在做「字首」或「次字首」時,視爲一整體,只取頭、尾兩碼[1][2][3]

複合字首列表
版本 複合字首 圖解 取碼 字例 補充說明
三五 人弓 人弓.火木)、人戈.人弓
三五 尸一 尸一.中)、尸一.木竹水
三五 尸口 尸口.廿手)、𤸷大.尸口.月 五代手冊未列此複合字首。[2]
三五 戈金 戈金.女戈)、戈金.一口 按台灣標準字形,「」等字的字首應爲「戈金」而非「戈木」,但微軟倉頡採後者編碼,詳參〈特別注意〉一節。
三五 戈木 戈木.竹戈)、戈木.一口
三五 一大 一大.土)、一大.一田中
三五 一女 一女.中一戈)、一女.木戈
三五 一火 一火.心 五代手冊未列此複合字首。[3]
三五 一人 一人.竹日火 五代手冊未列此複合字首。[3]
三  一木 一木.卜中一)、一木.山戈戈 五代:一.木木.一)、一.木木.戈
三  一木 一木.卜中一)、一木.日 五代:一.竹木.一)、一.竹木.日
三  一火 一火.月山金 五代:一.人火.金
三  一土 一土.月山金 五代:一.人土.金
三  戈土 戈土.心)、戈土.竹日火 五代:戈.人土.心)、戈.人土.火
三  戈戈 戈戈.人月人)、戈戈.火 五代:戈.人戈.月)、戈.人戈.火
 五 人口 人口.手)、人口.月廿 三代:人.一.口手)、人.一.口廿
 五 廿十 廿十.弓木)、廿十.口卜人 三代:廿.竹十.木)、廿.竹十.人

複合字首單獨使用,或用做「字身」、「次字身」時,則依一般方式取碼。例如:

戈.十金.金),廿.戈.十金),女.戈.十金);
一.日月.大),心.一.日大),手.一.日大);
一.一.一女),十.一.一女),女.一.一女);
人.一.弓),水.人.一弓),廿.人.一弓);
尸一.尸戈一),十水.尸一.一),竹尸.尸一.一)。
戈.人.木戈),人.戈.人戈),月.戈.人戈);
人.一.口),水.人.一口),竹.人.一口);
廿.竹口.十),𡤏女.廿.竹十),𨇨口一.廿.竹十)。

許多複合字首在書寫時會視爲整體形塊。例如「愿」、「壓」、「辱」等字,有時作撇筆一撇到底,包住下方部件,有時則較短,使兩字能上下切開,把它們定義作複合字首可避免字首應該取「厂」、「厂」、「厂」或「原」、「厭」、「辰」的疑惑

另一些複合字首是為了減少重碼。例如若不把「麻」定義作複合字首,「麻」部字得取「戈.十金.(尾碼)」或「戈.木木.(尾碼)」,許多字形只靠一個尾碼便難以區分,會產生大量重碼。同理「羽」「氣」「薛」「合」「贏(去貝)」等皆有此作用。

  1. 三代手冊未直接談及「複合字首」,但於第二章第一節介紹字首時提及「3.戈、戊、𢦏、㦰、产、麻、厭、厤、鴈、雁、辰、厥、羽、府、鹿、君等,為便於取碼,亦視為字首。」此觀念與五代之複合字首相類,本教科書將其中可歸於漢字分割原則之字形歸至該處,其餘可能影響取碼者視為三代定義之複合字首。
  2. 2.0 2.1 五代手冊於介紹複合字首時未將「君」列入,但三代手冊介紹字首時提及「……、君等,為便於取碼,亦視為字首。」且五代手冊未見相關改碼,故認定為沿用三代規則視為複合字首。
  3. 3.0 3.1 3.2 《第五代倉頡輸入法手冊》(1999年版五代)附錄六〈第五代倉頡字碼表〉列出「愿」(字形為「⿸原心」)編碼為「一火心」、「鷢」(字形為「⿸厥鳥」)編碼為「一人竹日火」,附錄一〈第三代、第五代改碼字字碼對照表〉亦未提及相關改碼字,可見五代「原」、「厥」與三代一樣為複合字首。然而,五代手冊於介紹複合字首時未將「原」、「厥」列入,與前者不一致,對此有兩種解釋:一是五代手冊漏列此二複合字首;二是五代取消了此二複合字首,但將相關字之取碼字形由「⿸原*」、「⿸厥*」改為「⿱原*」、「⿱厥*」以致取碼未變,手冊字形則是印刷錯誤。 又查漢文庫典「愿」、「鷢」之六代編碼分別為「一竹日心」、「一廿人片」,可見取碼所據字形為「⿸原心」、「⿸厥鳥」(若所據字形為「⿱原心」、「⿱厥鳥」,則應取碼「一火.心」、「一人.的片」;圖為「⿱原心」、「⿱厥鳥」應屬錯誤)。漢文庫典五、六代共用圖片,取碼所據字形亦同,故知五代取碼所據字形為「⿸原心」、「⿸厥鳥」,再次反駁了解釋二。 總上所述,解釋一顯較解釋二合理,五代倉頡應仍比照三代承認「原」、「厥」為複合字首;五代手冊未將「原」、「厥」列入複合字首應屬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