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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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9条至第15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15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速限大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宽广之特殊路段,其车道标线、间距及标字间隔得视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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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速限大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宽广之特殊路段,其标线、标线间距、标字及标字间隔得视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细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