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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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9條至第15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15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車道標線、間距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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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細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