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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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193条至第194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用以指示行车车道可通往之地点、道路之方向。设于路段中或路口将近之处。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标字之前方应标绘箭头以指示方向。
         本标字图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标字,用以指示行车车道可通往之地点、道路之方向。设于路段中或路口将近之处。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标字之前方应标绘箭头以指示方向。
         本标字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