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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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193條至第194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爲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