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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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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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三 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禁1
(单位:公分)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左:
禁止汽车进入用“禁2”。
禁7
[1]
禁止板车进入用“禁8”。
禁14
禁止汽车、机器脚踏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5”。
禁15
前项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三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禁1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下: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进入用“禁2”。
禁2
禁止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2.1”。
禁2.1
禁止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3”。
禁5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6”。
禁13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5”。
禁15
前项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七十三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禁1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下: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进入用“禁2”。
禁2
禁止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2.1”。
禁2.1
禁止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3”。
禁3
禁止大客车进入用“禁3.1”。
禁3.1
禁止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4”。
禁4
禁止联结车进入用“禁5”。
禁5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6”。
禁6
禁止空计程车进入用“禁7”。
禁7
禁止三轮车进入用“禁9”。
禁9
禁止自行车进入用“禁10”。
禁10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用“禁11”。
禁11
禁止兽力车进入用“禁12”。
禁12
禁止三轮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3”。
禁13
禁止四轮以上汽车、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5”。
禁15
前项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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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禁1
(单位:公分)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下:
一﹑禁止四轮以上汽车进入用“禁2”。
禁2
(单位:公分)
二﹑禁止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2.1”。
禁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2.2”。
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3”。
禁3
五﹑禁止大客车进入用“禁3.1”。
禁3.1
六﹑禁止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4”。
禁4
八﹑禁止大客车﹑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6”。
禁6
九﹑禁止空计程车进入用“禁7”。
禁7
十﹑禁止三轮车进入用“禁9”。
禁9
十一﹑禁止自行车进入用“禁10”。
禁10
十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用“禁11”。
禁11
十三﹑禁止兽力车进入用“禁12”。
禁12
十四﹑禁止三轮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3”。
禁13
十五﹑禁止四轮以上汽车及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15”。
禁1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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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禁1
(单位:公分)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下:
一﹑禁止四轮以上汽车进入用“禁2”。
禁2
(单位:公分)
二﹑禁止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进入用“禁2.1”。
禁2.1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部分摩托车逐渐比照四轮以上汽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