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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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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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三 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吿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單位:公分)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左:
禁止汽車進入用「禁2」。
禁7
[1]
禁止板車進入用「禁8」。
禁14
禁止汽車、機器脚踏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5」。
禁15
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禁2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2.1」。
禁2.1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3」。
禁5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6」。
禁13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5」。
禁15
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禁2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2.1」。
禁2.1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3」。
禁3
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禁3.1
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禁4
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禁5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6」。
禁6
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禁7
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禁9
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禁10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11」。
禁11
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禁12
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禁13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5」。
禁15
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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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單位:公分)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禁2
(單位:公分)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2.1」。
禁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2.2」。
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3」。
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禁4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禁10
十二﹑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11」。
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15」。
禁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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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單位:公分)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禁2
(單位:公分)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1」。
禁2.1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部分摩托車逐漸比照四輪以上汽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