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4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4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142条至第14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共场所之文告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共场所之文告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