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81条
外观
第180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
► | 第182条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决溃堤防、破坏水闸或损坏自来水池,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决溃堤防、破坏水闸或损坏自来水池,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