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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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0-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191-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