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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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三万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