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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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286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疯,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业于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其他法令所称之痳疯(癞)病与痳疯(癞)病病人,自本条例施行日起六个月内,各主管机关应依本条例修正之。”是以,原条文之“痳疯”用语已不符时宜,且汉生病并无法透过猥亵或性交行为传染,爰予修正删除。
    二、原条文罚金刑金额过轻,为兼顾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额度。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罪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隐瞒与他人为猥亵或奸淫等行为,而造成传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结果,已构成修正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伤害罪,为避免法律适用之争议,爰删除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