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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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
- 理由 原法死刑减轻得减至有期徒刑。实系过去有为数不少之罪为绝对死刑,为避免有情轻法重之情形,死刑减轻至有期徒刑有其必要性。惟现行刑事政策已陆续将绝对死刑之罪,修正为相对死刑,而相对死刑之罪遇有减轻事由,依本条及第六十五条无期徒刑减轻之规定,使相对死刑减轻后之选科可能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爰将第二项后段死刑得减轻至有期徒刑之规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