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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14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十五条
第115-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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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本国与外国之团体或机构互订保护着作权之协议,经行政院核准者,视为第四条所称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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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本国与外国之团体或机构互订保护着作权之协议,经行政院核准者,视为第四条所称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