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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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物之注册,由国民政府内政部掌管之。
- 内政部对于依法令应受大学院审查之教科图书,于未经大学院审查前,不予注册。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物之注册,由内政部掌管之。
- 内政部对于依法令应受审查之著作物,在未经法定审查机关审查前,不予注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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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本法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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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 内政部得设著作权局,执行著作权行政事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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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 前项业务,由经济部设专责机关办理。
- 理由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有关著作权之相关业务为其职掌,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业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原内政部主管之著作权相关业务已移拨该局主政,爰参考专利法第三条修正之。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 著作权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 理由 第二项酌作修正,本项所称“前项业务”应指“著作权业务”,其业务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即已由经济部指定智慧财产局办理,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