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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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16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梁、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爲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爲雙白實線,線寬一○公分,間隔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禁止變換車道」標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998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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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梁、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爲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爲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爲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圖二 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圖三 「禁止變換車道」標字圖例
   禁止變換車道[2]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圖像修正,上午七時至夜間十一時改成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
  2. 《交通部公報》及《內政部公報》原文只有加大文字,不是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