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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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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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爲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爲雙白實線,線寬一○公分,間隔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禁止變換車道」標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998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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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爲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爲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爲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圖二 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圖三 「禁止變換車道」標字圖例
禁止變換車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