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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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4條至第21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條
第22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二百二十 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爲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
           ㈠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四公尺至四·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爲準。
           ㈡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爲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公尺。
         二、行人專用號誌
           ㈠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一公尺至三公尺。
           ㈡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四公尺至四·六公尺。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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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爲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爲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爲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三)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2014年9月4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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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爲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爲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爲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三)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六、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得附設於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獨立採用柱立式者,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增訂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2.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