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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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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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四 條 同一燈面禁止左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㈠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㈡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㈢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㈣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叉形紅燈與向下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十四 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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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四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
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