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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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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條至第21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十四條
第215條至第22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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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四 條  同一燈面禁止左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㈠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㈡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㈢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㈣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叉形紅燈與向下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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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十四 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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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四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形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 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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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訂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等。
  2. 增訂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