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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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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134條至第135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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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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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