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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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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16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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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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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