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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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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4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五條
第106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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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依本法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應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調解、查閱登記簿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申請費。
    前二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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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之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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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爰予增列製版權信託登記,及讓與登記,均應繳納規費。
    二、第二項修正,將「標準」修正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