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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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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條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第56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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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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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