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指南/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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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觀點認為一個人具有什麼國籍就是什麼國家的公民,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是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就是指有美利堅合眾國國籍的人士。

這樣來看,有些人可以同時是多個國家的公民,也有些人只是一個國家的公民,還有些人不是任何國家的公民,這種人稱為無國籍人士。

斯諾登就曾經是一個很知名的無國籍人士。



但是,絕大多數人不可能同時合法的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嚴格的不准許雙重國籍。然而也有例外。未成年人士不認為擁有足夠成熟的能力做出國籍方面的最終選擇,因而他們在18歲之前都仍然可以保持兩國的公民身份;部分香港、澳門居民被默許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因此被默許同時擁有中美兩國的公民身份,但在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境內不承認他們可以憑藉其他公民身份獲得領事救助的權力。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美國並沒有這麼嚴格的否認雙重國籍,美國政府同樣不在本國境內承認任何本國公民擁有的任何其他國家公民身份,同樣不允許他們獲得接受領事救助的權力。所有美國公民同樣只是被默許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

另一種觀點對公民的定義則要嚴格得多,不僅觀察國籍狀態,更嚴格的觀察是否有獲得各項人權,是否能正常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這些具體的人權、責任和義務是這本教科書後面將要具體闡述的內容。通常來講,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政治權利,一種是經濟權利。前者又可分為兩小類,包括政治組織權利,比如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人身權利,如遊行權,集會權,言論自由的權利,出版自由的權利,和人身安全權利,尤其是逮捕相關的人身安全權利。[註 1]後者則有諸如罷工權、集體談判權、市場經濟交易權等。但是,部分社會主義政治體系則認為,最後一個權利可能會導致對他人的剝削,並且會在物質資源比較豐富的狀態下再無繼續存在的必要。然而,無論如何,都必須承認的是,公民權利對於一個人能否在社會中獲得較好的生活狀態至關重要。本教科書也正旨在通過普及基礎公民概念來促進讀者的生活狀態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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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社會契約的歷史淵源

注釋[編輯]

  1. 關於這一點,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曾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審。」這一條款在五五憲草政協憲草中都得到了保留和體現,最終寫入中華民國憲法。以憲法中的二十四小時條款來保障人身權利。儘管最終這一條此後被蔣中正長期以戒嚴戡亂條款繞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