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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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編輯]

夏商的政治形式[編輯]

夏朝[編輯]

禹死後,其子啟繼位,世襲制[1]替代禪讓制,「家天下」制度開始形成。

商朝[編輯]

  1. 商代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實行宗法制。
  2. 神權和王權的密切結合。
  3. 商代實行內外服制度。[2]

西周的政治制度[編輯]

周朝建立[編輯]

周武王在牧野之戰打敗商朝主力,商朝滅亡,周朝建立。歷史上稱西周。

西周分封制[編輯]

[3]

  1. 含義:由周天子給王室成員、貴族和功臣分封領地的地方政治制度。
  2. 目的:適應西周時期統治的需要,維護了政治的穩定。
  3. 對象:子弟(如燕國、魯國[4])、 功臣(如齊國)、 舊貴族(宋國)。
  4. 權利:諸侯在諸侯國內享有世襲統治權;
  5. 義務:定期朝貢、提供軍賦和力役[5]
  6. 《三字經》寫到:「周武王,始誅紂,八百載,最長久。」說明周朝的制度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7. 評價:
    1. 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
    2. 後期諸侯國出現強國兼併弱國,周天子的權威逐漸削弱。

西周的宗法制[編輯]

  1. 含義:按照血緣宗族關係分配政治權利,維護政治聯繫。
  2. 目的:適應西周時期統治的需要,維護了政治的穩定。
  3. 特點:嫡長子繼承制(正妻生的長子)、大宗和小宗具有相對性、形成嚴密的等級結構。等級: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關係等級結構。
  4. 影響:有利於凝聚親情,至今對中國社會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關係[編輯]

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表現,宗法制是分封制的紐帶。[6]

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特點(夏商周時期)[編輯]

  1. 神權與王權結合
  2. 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
  3. 最高執政集團尚未實現權力的高度集中

走向「大一統」的秦漢政治[編輯]

秦朝的統一[編輯]

概況[編輯]

  1. 時間:公元前23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3世紀末);
  2. 領導者:秦王嬴政;
  3. 先後順序是:韓、趙、魏、楚、燕、齊。

鞏固統一的措施[編輯]

  1. 北方:擊匈奴,收河套,築長城。加強北部邊防。
  2. 南方:開靈渠,平定嶺南。設置郡,實施軍事鎮守和行政管理。
  3. 西南:稱「西南夷」,開「五尺道」,部分地區任命官吏。
  4. 影響:秦朝擴大了帝國的版圖,推動了中華民族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秦朝建立中央集權制度[編輯]

  1. 推行郡縣制
    1. 由來:郡、縣等新的行政區劃形式,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建議: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實行郡縣制。
    2. 內容:郡縣製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郡設置郡守、郡尉、監御史等官職,分別掌管行政、兵事、監察職責。「縣」隸屬於郡。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同級地方行政機構稱為「道」。縣級以下設有「鄉」、「里」兩級地方基層行政機構。「亭」負責地方治安兼有公文傳遞的職能。
    3. 特點:是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縣長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調動,不得世襲。
    4. 作用:是中央集權形成過程的重要環節,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誌。
    5. 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本質特徵:從世襲到任免;從地方分權到中央集權。
  2. 創立皇帝制度:秦王嬴政統一六國後,採用「皇帝」稱號,創立了皇帝制度,核心內容是皇權至高無上。
  3. 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

秦朝在中央設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史稱「三公」。分別執掌行政、軍事、監察職責。

  1. 秦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及其影響(理解秦朝的制度創新)
  1. 內容:
    1. 皇帝制;
    2. 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
    3. 地方推行郡縣制。
  2. 影響:
    1. 鞏固國家統一;
    2. 促進封建經濟的發展;
    3. 促進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形成,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4. 後期,嚴重阻礙了中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西周、秦朝和元代中央管轄地方的政治制度分別是分封制、郡縣制和行省制

漢代的制度創新[編輯]

西漢初年的各種制度基本沿襲秦朝,史稱「漢承秦制」。但地方行政制度採取郡縣與分封並行制,即郡國並行制。

君主專制政體的演進與強化[編輯]

中國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變化(以漢唐宋為例)[編輯]

漢代「中朝」的形成[編輯]

「中朝」是由皇帝親信近臣構成,在宮廷內對重要政事先做出決策。「外朝」由丞相、御史大夫構成,負責執行。

唐朝三省六部制[編輯]

  1. 唐代中央設中書省(草擬)、門下省(審核)和尚書省(執行)。尚書省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三省最高長官稱宰相。在門下省設政事堂[7],作為三個宰相共同議政軍國大事的場所[8][9]
  2. 作用:
    1. 各部分工明確,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2. 宰相的權力一分為三,收到了集思廣益的效果;同時達到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
    3.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標誌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歷朝基本上沿用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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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編輯]

  1. 收精兵:
  2. 削實權:
    1. 中央:宋朝三省名存實亡,中央設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作為行政機構,長官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職務相當於宰相。為分割相權,增設參知政事,相當於副宰相。樞密院(長官稱樞密使)掌管軍事。三司(長官稱三司使,有鹽鐵、戶部、度支)[10]掌管財政。宋朝的這種中央政治制度被稱為二府三司制。[11]
    2. 地方:
  3. 制錢穀: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變化[編輯]

  1. 秦漢地方行政區劃主要有郡、縣兩級制
  2. 漢代後期在郡上設置州即州、郡、縣三級。
  3. 唐代為道、州、縣三級。
  4. 宋代為路、州、縣三級。
  5. 元代:創立行省制,以下是路、府、州、縣。
    1. 含義:確立了以行中書省(「行省」)作為地方常設行政機構的制度。
    2. 元代兩個中央官署兼有管轄地方的職能如中書省直轄的「腹里」;宣政院管轄藏、川和青海。
    3. 行省行使權力受到中央哪些方面節制如民政事務呈報中書省(中央機構),軍政要務呈報樞密院(中央機構);沒有中央的旨意,行省不得更改賦稅和調動軍隊;定期覲見皇帝,向皇帝述職;中央以監察機構進行監察,還採取省官互遷制度。
    4. 元朝行省設立的意義:便利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對於加強中央集權,調整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6. 中國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的矛盾及發展趨勢
    1. 中央政治制度的矛盾及趨勢:君權與相權的矛盾。君權(皇權)不斷加強,相權不斷削弱,直到丞相被廢除。
    2. 地方管理制度的矛盾及趨勢: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中央權力不斷加強,地方的權力不斷削弱。

中國古代王朝監察體制[編輯]

  1. 秦朝:中央:御史大夫(監察中央官員)。 地方:監御史(監察地方政治)。
  2. 漢代:中央:御史大夫(監察中央官員)。 地方:十三州部刺史(監察地方政治)。
  3. 漢代以後都有監察機構的設置。如唐代御史台、宋代提點刑獄司、元代御史台和監察御史等。
  4. 評價:
    1. 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監督官員規範執政,防止官員貪污腐敗;
    2. 專制制度決定了監察體制的效能是有限的。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變化[編輯]

  1. 世官制(亦稱世卿世祿制,夏商周時期的選官制度)含義是將官職限定在貴族範圍內,由貴族子弟世代繼承祖上權位。
  2. 察舉制(漢代)含義是由官吏察訪向中央推薦,中央予以任用的選官制度。
    1. 特點:從考選的對象、內容、方式和程序看,都體現封閉性的特徵。形式都是以官舉士,權操於上,百姓不得參與,民意無從體現。
  3. 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期)
    1. 含義:「中正」對當地人物的德才進行評定,列為九等,評定的品級高低,成為授官的依據。
  4. 科舉制(開始於隋朝、發展於唐朝、結束於清朝1905年)
    1. 含義:是考試選官的制度。
    2. 評價:
      1. 破除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情形、擴大了統治基礎、提高行政效率、社會重學風氣日益形成;
      2. 科舉考試的科目及內容,特別是明清時期「八股取士」,選拔的官吏多缺乏進取和創新。

專制時代晚期(明清)的政治形態[編輯]

明朝內閣制的確立[編輯]

  1. 背景:朱元璋廢丞相[12],導致皇帝政務繁雜,因此又設立殿閣大學士作為顧問,但殿閣大學士很少參與決策。
  2. 內閣設立:明成祖朱棣時期。
  3. 內閣發展:明宣宗時,大學士擁有票擬權
  4. 性質:內閣作為皇帝處理國政的助理機構。
  5. 特點:
    1. 始終沒有取得法定地位;
    2. 始終不是中央一級正式行政機構;
    3. 始終不明確職權範圍,不能正式統率六部百司。[13]
  6. 後果:宦官參政,牽制內閣,是明代政治黑暗的重要原因。

清朝軍機處[編輯]

  1. 清朝雍正年間,為適應西北軍務的需要,設立軍機處。
  2. 性質:軍機處是輔助皇帝處理政務的最重要的中樞機構。
  3. 產生的方式:軍機大臣均由皇帝欽定。
  4. 權力:只能秉承皇帝旨意辦事。
  5. 評價:①機構簡單、人員精幹、辦事效率高。②政治決策具有封閉性,君主專制制度逐步達到頂峰。

密折制[編輯]

清朝雍正設立密折制即命令地方大員密摺奏事,加強皇帝對地方的控制,中央政治權力更加集中。

明清君主專制制度加強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影響[編輯]

明清以來的政治趨勢是中央集權逐步加強,而地方的政治自主性和能動性則越來越受到壓抑。君主專制制度的加強嚴重阻礙了中國社會的發展。

清朝的邊疆政策[編輯]

  1. 清朝邊疆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各民族的習俗和信仰、籠絡上層、大事集權、小事放權、因地制宜。
  2. 清朝設立理藩院(主管邊疆民族事務),加強對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區的統治(西部、北方)。
  3. 清朝在西南地區(廣西、雲南和貴州)大規模實行「改土歸流」(雍正帝大規模開始、乾隆帝大部分廢除)。[14]

拓展[編輯]

中國古代各朝代政權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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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編輯]

  1. 也稱傳子制度
  2. 商朝行政制度,以及貴族官吏,有「內服」、「外服」之分,「內服」指王朝而言,「外服」指諸侯而言,表明當時的政治地理結構中,存在著商王直接管轄區和通過貴族官吏的間接管轄區。甲骨卜辭中,把直接管轄區稱為「天邑商」、「大邑商」或「大邑」;間接管轄區稱為「四方」、「四土」。所謂「大邑商」,大體包括今河南省大部、山西省南部、河北省北部及山東省西南部。所謂「四土」,大體位於幽燕以南、漢水淮水以北、甘肅以東蘇皖以西。所謂「四方」,是指邊疆地區的方國、部落,如西北𢀛(舌)方、土方、馬方,西面的羌、氐,南面的楚,百越,東面的人方(東夷、淮夷)。樊樹志:《國史概要》,復旦大學出版社
  3. 也稱封建制
  4. 這些國家的貴族姓姬,即與周王室同宗同姓
  5. 天子適諸侯曰巡狩;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孟子•告子下》
  6. 宗法制是分封制的紐帶體現在分封制以宗法制的「親親」關係(即血緣關係)為紐帶,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表現則體現在宗法等級與政治等級相一致,而它們共有的經濟基礎就是土地,詳見梁穎:《試論西周春秋時代宗法制與分封制的結合》,《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7. 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至永淳二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其政事堂合在中書,遂移在中書省。開元十一年,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亦改為中書門下之印。《通典》(卷21)
  8. 唐承隋制,中央設三省六部。全國軍政大權集中於三省,皇帝頒布政令,需要通過中書省和門下省付屬才算合法。凡國家大政方針,先由中書省研究,作出決定;再由門下省審核,如有差失,可以駁回;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執行中書省和門下省通過的政令。中央政府設立政事堂,作為宰相的議事機構,一切重大事務,包括五品以上官員的任免,都要由政事堂會議討論,經皇帝批准後頒行。三省的首長一中書令(中書省) 、侍中(門下省)、左右僕射(尚書省),都是宰相,以後凡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其他官員也是宰相,他們都帶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等銜,所以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宰相多至一二十人。樊樹志:《國史概要》,復旦大學出版社
  9. 本立宣敕示禕之,禕之曰:「不經鳳閣鸞台(中書省和門下省的別名),何名為敕?」則天大怒,以為拒捍制使,乃賜死於家,時年五十七。《舊唐書•劉禕之傳》從這裡可以看出三省六部制在某些方面有分權制衡之效,甚至有些時候可以限制君權(如唐中宗下發「斜封墨敕」),但直面至高無上的君權是仍顯無力(不能從根本上限制君權)
  10. 西漢時三司指司徒、司馬、司空三個官職;而明朝則指地方的三個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
  11. 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宋史》(卷161)宋朝人浮於事的冗官局面由此可見一斑。
  12. 朱元璋廢丞相的導火索是誅殺胡惟庸,即胡惟庸案
  13. 或謂後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實也。曰:不然。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授之而後擬之,可謂有其實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黃宗羲:《明夷待訪錄》
  14. 「土」是指土司制度,追溯到元朝; 「流」是指實行流官統治,追溯到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