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古代希臘羅馬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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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搖籃——古代希臘[編輯]

古希臘文明分期[編輯]

  1. 愛琴時代(亦稱克里特-邁錫尼時代,前3000-前1200)
    1. 克里特文明(包括了克里特文明的古王宮和新王宮時期,約前2000-約前1450)
    2. 邁錫尼文明(前1580-前1200)
  2. 黑暗時代(亦稱荷馬時代,前1200-前800)
  3. 古風時代(亦稱大殖民時代,前800-前500)
  4. 古典時代(前500-前336)
  5. 希臘化時代(前336-前31)[1]

影響古希臘文明產生與發展和社會條件[編輯]

  1. 地理環境:山多、海多、島多、地少,地理環境獨特。[2]
  2. 經濟條件:為解決人地矛盾,希臘人進行大規模的海外殖民活動。[3]
  3. 政治條件:小國寡民的城邦,公民有較多機會直接參與的民主政治,而且極不容易形成專制。
  4. 文化條件:古希臘寬鬆自由的社會環境,並較早地接受了平等互利的觀念和較高公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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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文明的特徵[編輯]

  1. 開放性和擴張性[4]
  2. 多元性和多中心性[5]

卓爾不群的雅典[編輯]

梭倫改革的內容和作用(BC6世紀末)[編輯]

  1. 內容:
    1. 經濟:頒布「解負令」,廢除債務奴隸制(因高利貸盤剝而淪為奴隸的人,為工商業提供勞動力)。
    2. 政治:按年收入多少將公民分四等級;公民大會、四百人會議和陪審法庭是國家權力機關。
  2. 特點:採取「中立政策」即不偏不倚
  3. 作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貴族專權的局面,促進了雅典民主政治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雅典民主政治確立的標誌(BC6世紀初)[編輯]

克利斯提尼改革,雅典民主政治逐步確立。

伯里克利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現(BC5世紀中葉)[編輯]

  1. 除十將軍以外,各級官職向所有公民開放,都以抽籤方式產生。
  2. 民主政治的主要機構「公民大會」、「五百人會議」、「陪審法庭」。
  3. 國家為擔任公職和參加政治活動的公民發放津貼。從此貴族的權力大大削弱。

古希臘民主政治與西方民主政治的傳承關係[編輯]

古希臘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頭,在國家政治原則、權力組織形式、國家決策方式和公職選舉、任期等對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產生深刻的積極影響。

雅典民主政治的得與失[編輯]

  1. 得:雅典民主政治開啟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先河,對人類文明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2. 失:
    1. 從範圍看,眾多的婦女和外邦人被排除在民主殿堂之外。
    2. 從性質看,是一種直接民主,適用於小國寡民的城邦,易導致多數人暴政。
    3. 從方式看,抽籤選舉和輪流坐莊的參政方式,可能導致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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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法律[編輯]

羅馬法的內容[編輯]

《十二銅表法》[編輯]

  1. 背景:廣大平民反對貴族壟斷立法權,要求制定成文法來保護自身利益。
  2. 時間:約前450年
  3. 內容:涉及法律訴訟的程序、債務、家庭關係、財產繼承、宗教等方面,是未成文的習慣法的彙編。
  4. 評價:
    1. 保留了一些維護貴族特權的不合理的法規以及一些野蠻的習慣法[6]
    2. 打破了貴族對法律知識的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
    3. 是羅馬成文法的起點,是羅馬歷史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的淵源。
十二銅表法各譯本
陳筠 防微:《十二銅表法》
周枬:羅馬《十二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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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編輯]

  1. 含義:從BC509年到BC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的統稱。專門適應於羅馬公民的法律。
  2. 特點:注重形式、程序繁瑣、缺乏靈活與變通,內容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序等。
  3. 作用:公民法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羅馬公民的愛國熱情與參政的積極性。

萬民法[編輯]

  1. 含義:萬民法由BC3世紀中葉到帝國的過程中形成,適應於羅馬境內各族人民,在不觸動原有公民法體系的前提下,萬民法廣泛借鑑了外邦人的法規。經過適應和完善,萬民法逐步替代公民法。
  2. 特點:簡潔靈活、使用有效、注重調解貿易及財產等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
  3. 作用:鞏固了羅馬帝國政權,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帝國境內各民族的共同發展。

自然法[編輯]

  1. 提出:羅馬共和國晚期,西塞羅提出自然法。西塞羅被譽為「自然法之父」。也是斯多亞學派的代表人物。
  2. 內容:自然法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一種法律觀念即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3. 意義:這種人類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對羅馬法律實踐的理論概括與升華,標誌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

羅馬法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作用(價值)[編輯]

  1. 從羅馬看:公民法的實施,激發了和調動了羅馬公民的愛國熱情與參政積極性;萬民法的實施,鞏固羅馬帝國政權,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帝國境內各民族的共同發展。
  2. 從世界看: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律的先驅。所蘊含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空的永恆價值。

拓展[編輯]

"公民"概念的演變[編輯]

[7]

出現[編輯]

  1. 「公民」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的歷史記錄上。
  2. 「公民」概念的出現,,是私有制出現,氏族公社瓦解並向城邦演進,氏族原有成員保留一種氏族內部特有權利的結果。它在法律上將所有「屬於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為屬於同一血統、同一原始家庭。
  3. 「公民」概念的出現與城邦密切相關,它起源於血緣關係,隨著血緣關係混雜與瓦解,其範圍擴大。

古希臘「公民」概念的特點[編輯]

  1. 與政治生活密切相關,公民是指能參與公共生活的人。
  2. 沒有從自然人到公民的衍生過程[8]
  3. 只有公民集體而無公民個體,公民是一個集體,成為公民是成為公民這個集體(即城邦的主人)的一員。

演變[編輯]

  1. 古希臘
    1. 全體2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也就是不到一半的人口才具備參政的權利,而女性和奴隸則被排除在外。[9]
  2. 古羅馬
    1. 最初只有貴族有公民身份。
    2. 公元212年,由於征服地區擴大和為了增加賦稅,羅馬皇帝卡拉卡頒布了「安東尼公民權敕令」,宣布所有羅馬帝國出身自由的男人將被給予完整的羅馬公民權。[10]
    3. 後期,公民地位趨於虛無。
  3. 中世紀:大多數民眾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力,只是現行體制的的消極服從者,即臣民。[11]
  4. 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公民指稱一個獨立個人。只要具備法定資格,每個人都可以是公民。過去的財產差別、性別差別、血緣不同等等確定公民資格的標準不斷被摒棄。所以儘管近代公民仍以政治權利為核心,但卻不再具有特權階層的含義,並且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亦強調公民私人財產及經濟活動自由的平等保護。
  5. 現代國家
    1. 公民成為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概念
    2. 公民資格寬泛
    3. 公民是與國家相對應的一方

演變的特點[編輯]

  1. 公民概念的外延不斷擴大
  2. 公民概念從依附於集團發展到指稱一個獨立的個人
  3. 公民概念同民主政治密切相關
  4.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軍事義務相依相伴
  5. 公民概念的等級意識不斷減弱

注釋[編輯]

  1. 本分期參考了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上),北京大學出版社;陳恆:《古希臘文明特徵新論》,《上海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齊世榮 吳於廑《世界史》(古代史編•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希臘地區的地理特點是促成這些發展的一個基本因素。希臘地區沒有豐富的自然資源——沒有肥沃的大河流域和廣闊的平原,而具備這些天然條件,併合理地開發和利用,是供養如中東、印度和中國所建立的那種複雜的帝國組織所必需的。在希臘和小亞細亞沿海地區,只有連綿不絕的山脈,這不僅限制了農業生產率的提高,而且還把農村地區隔成了互不相連的小塊。因而,那種可作為地區合併基礎的天然地理政治中心,希臘人是沒有的。相反,在入侵者入侵之後,他們在彼此隔離的村莊里安居下來。這些村莊通常坐落在易於防衛的高地附近,因為高地上既可設立供奉諸神的廟宇,又可作為遭遇危險時的避難處。這些由村莊擴大面成的居留地一般稱為「城邦」,而提供避難處的地方則稱為「衛城」或「高城」。城邦常策略地設在土壤肥沃的地方或商路附近,從而吸引來更多的移民,成為該地區的主要城市。許多小城邦就是這樣形成的,彼此較為隔絕,而又生氣勃勃地獨立不移。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上),北京大學出版社。
  3. 儘管通常的觀點認為古希臘文明工商業經濟發達,因而形成了所謂海洋文明(藍色文明),但這種觀點實在值得商榷,因為古希臘人事實上重農,更確切的說是農商並重。
  4. 古希臘一開始吸收了大量東方文明(化),經過過渡時期後,又向東方輸出大量文明(化)。見陳恆:《古希臘文明特徵新論》,《上海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5. 儘管古希臘諸文明有一種統一性,但並不是雅典的文明就可以說是古希臘文明的全部,古希臘文明是多中心的,是諸多城邦的共同創造。而古希臘也不止創造了理性主義,其文化是多元的。見陳恆:《古希臘文明特徵新論》,《上海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6. 同態復仇制
  7. 本部分據馨元:《公民概念之演變》,《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8. 在古希臘,並沒有自然人這種說法,同時也不存在自然人這種認識以及一般的抽象的「人」的概念。當時的自然人並不都視為「人」,如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儘管他已經具備作為生物學意義上的「自然人」的形態。馨元:《公民概念之演變》,《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9. 雅典式民主
  10. 見維基百科條目安東尼努斯敕令,以及馨元:《公民概念之演變》,《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這一敕令也被稱作卡拉卡拉敕令。
  11. 見維基百科條目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