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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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摇篮——古代希腊[编辑]

古希腊文明分期[编辑]

  1. 爱琴时代(亦称克里特-迈锡尼时代,前3000-前1200)
    1. 克里特文明(包括了克里特文明的古王宫和新王宫时期,约前2000-约前1450)
    2. 迈锡尼文明(前1580-前1200)
  2. 黑暗时代(亦称荷马时代,前1200-前800)
  3. 古风时代(亦称大殖民时代,前800-前500)
  4. 古典时代(前500-前336)
  5. 希腊化时代(前336-前31)[1]

影响古希腊文明产生与发展和社会条件[编辑]

  1. 地理环境:山多、海多、岛多、地少,地理环境独特。[2]
  2. 经济条件:为解决人地矛盾,希腊人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殖民活动。[3]
  3. 政治条件:小国寡民的城邦,公民有较多机会直接参与的民主政治,而且极不容易形成专制。
  4. 文化条件:古希腊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并较早地接受了平等互利的观念和较高公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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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文明的特征[编辑]

  1. 开放性和扩张性[4]
  2. 多元性和多中心性[5]

卓尔不群的雅典[编辑]

梭伦改革的内容和作用(BC6世纪末)[编辑]

  1. 内容:
    1. 经济: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因高利贷盘剥而沦为奴隶的人,为工商业提供劳动力)。
    2. 政治:按年收入多少将公民分四等级;公民大会、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是国家权力机关。
  2. 特点:采取“中立政策”即不偏不倚
  3. 作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贵族专权的局面,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雅典民主政治确立的标志(BC6世纪初)[编辑]

克利斯提尼改革,雅典民主政治逐步确立。

伯里克利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BC5世纪中叶)[编辑]

  1. 除十将军以外,各级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都以抽签方式产生。
  2. 民主政治的主要机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
  3. 国家为担任公职和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发放津贴。从此贵族的权力大大削弱。

古希腊民主政治与西方民主政治的传承关系[编辑]

古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在国家政治原则、权力组织形式、国家决策方式和公职选举、任期等对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产生深刻的积极影响。

雅典民主政治的得与失[编辑]

  1. 得:雅典民主政治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先河,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 失:
    1. 从范围看,众多的妇女和外邦人被排除在民主殿堂之外。
    2. 从性质看,是一种直接民主,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城邦,易导致多数人暴政。
    3. 从方式看,抽签选举和轮流坐庄的参政方式,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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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法律[编辑]

罗马法的内容[编辑]

《十二铜表法》[编辑]

  1. 背景:广大平民反对贵族垄断立法权,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利益。
  2. 时间:约前450年
  3. 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等方面,是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
  4. 评价:
    1. 保留了一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的法规以及一些野蛮的习惯法[6]
    2. 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3. 是罗马成文法的起点,是罗马历史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的渊源。
十二铜表法各译本
陈筠 防微:《十二铜表法》
周枬:罗马《十二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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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编辑]

  1. 含义:从BC509年到BC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的统称。专门适应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2. 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
  3. 作用:公民法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罗马公民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万民法[编辑]

  1. 含义:万民法由BC3世纪中叶到帝国的过程中形成,适应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在不触动原有公民法体系的前提下,万民法广泛借鉴了外邦人的法规。经过适应和完善,万民法逐步替代公民法。
  2. 特点:简洁灵活、使用有效、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3. 作用:巩固了罗马帝国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自然法[编辑]

  1. 提出:罗马共和国晚期,西塞罗提出自然法。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也是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
  2. 内容: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即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3. 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罗马法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作用(价值)[编辑]

  1. 从罗马看:公民法的实施,激发了和调动了罗马公民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积极性;万民法的实施,巩固罗马帝国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2. 从世界看: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所蕴含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

拓展[编辑]

"公民"概念的演变[编辑]

[7]

出现[编辑]

  1. “公民”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历史记录上。
  2. “公民”概念的出现,,是私有制出现,氏族公社瓦解并向城邦演进,氏族原有成员保留一种氏族内部特有权利的结果。它在法律上将所有“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
  3. “公民”概念的出现与城邦密切相关,它起源于血缘关系,随着血缘关系混杂与瓦解,其范围扩大。

古希腊“公民”概念的特点[编辑]

  1. 与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公民是指能参与公共生活的人。
  2. 没有从自然人到公民的衍生过程[8]
  3. 只有公民集体而无公民个体,公民是一个集体,成为公民是成为公民这个集体(即城邦的主人)的一员。

演变[编辑]

  1. 古希腊
    1. 全体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也就是不到一半的人口才具备参政的权利,而女性和奴隶则被排除在外。[9]
  2. 古罗马
    1. 最初只有贵族有公民身份。
    2. 公元212年,由于征服地区扩大和为了增加赋税,罗马皇帝卡拉卡颁布了“安东尼公民权敕令”,宣布所有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将被给予完整的罗马公民权。[10]
    3. 后期,公民地位趋于虚无。
  3. 中世纪: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只是现行体制的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11]
  4.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公民指称一个独立个人。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每个人都可以是公民。过去的财产差别、性别差别、血缘不同等等确定公民资格的标准不断被摒弃。所以尽管近代公民仍以政治权利为核心,但却不再具有特权阶层的含义,并且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亦强调公民私人财产及经济活动自由的平等保护。
  5. 现代国家
    1. 公民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概念
    2. 公民资格宽泛
    3. 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

演变的特点[编辑]

  1. 公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
  2. 公民概念从依附于集团发展到指称一个独立的个人
  3. 公民概念同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4.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军事义务相依相伴
  5. 公民概念的等级意识不断减弱

注释[编辑]

  1. 本分期参考了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陈恒:《古希腊文明特征新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齐世荣 吴于廑《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希腊地区的地理特点是促成这些发展的一个基本因素。希腊地区没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没有肥沃的大河流域和广阔的平原,而具备这些天然条件,并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是供养如中东、印度和中国所建立的那种复杂的帝国组织所必需的。在希腊和小亚细亚沿海地区,只有连绵不绝的山脉,这不仅限制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还把农村地区隔成了互不相连的小块。因而,那种可作为地区合并基础的天然地理政治中心,希腊人是没有的。相反,在入侵者入侵之后,他们在彼此隔离的村庄里安居下来。这些村庄通常坐落在易于防卫的高地附近,因为高地上既可设立供奉诸神的庙宇,又可作为遭遇危险时的避难处。这些由村庄扩大面成的居留地一般称为“城邦”,而提供避难处的地方则称为“卫城”或“高城”。城邦常策略地设在土壤肥沃的地方或商路附近,从而吸引来更多的移民,成为该地区的主要城市。许多小城邦就是这样形成的,彼此较为隔绝,而又生气勃勃地独立不移。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尽管通常的观点认为古希腊文明工商业经济发达,因而形成了所谓海洋文明(蓝色文明),但这种观点实在值得商榷,因为古希腊人事实上重农,更确切的说是农商并重。
  4. 古希腊一开始吸收了大量东方文明(化),经过过渡时期后,又向东方输出大量文明(化)。见陈恒:《古希腊文明特征新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5. 尽管古希腊诸文明有一种统一性,但并不是雅典的文明就可以说是古希腊文明的全部,古希腊文明是多中心的,是诸多城邦的共同创造。而古希腊也不止创造了理性主义,其文化是多元的。见陈恒:《古希腊文明特征新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6. 同态复仇制
  7. 本部分据馨元:《公民概念之演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8. 在古希腊,并没有自然人这种说法,同时也不存在自然人这种认识以及一般的抽象的“人”的概念。当时的自然人并不都视为“人”,如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尽管他已经具备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的形态。馨元:《公民概念之演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9. 雅典式民主
  10. 见维基百科条目安东尼努斯敕令,以及馨元:《公民概念之演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这一敕令也被称作卡拉卡拉敕令。
  11. 见维基百科条目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