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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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 

解釋日期[编辑]

2004年9月17日

解釋背景[编辑]

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聲請人犯過殺人未遂罪,不能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行政訴訟遭駁回,所以聲請解釋憲法。

主要內容[编辑]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限度內限制。所以,1999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禁止曾犯特定重罪者駕駛計程車營業不違憲。

影響[编辑]

曾犯特定重罪者,要另尋其他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