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18條
外观
第117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十八條 |
► | 第119條至第121條 |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條文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二、前段「公然損毀」修正為「公然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