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5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15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條文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