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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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十五條
第216條至第22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