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第30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