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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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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條至第4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第5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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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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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理由  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