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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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第105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零四條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指30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圖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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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其參考圖例如左:
         指30
         (單位:公分)
         指30.1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指 30.1」、「指 30.2」,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圖例如下:
          指30
          
          指30.1
          
          指30.2
          [2]

維基教科書註釋[编辑]

  1. 加入快速公路。
  2. 台61線盾形原文藍底。勘誤表紅底。